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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37号

告人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被告人自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号一楼的阁楼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个钱包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向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两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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