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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污染环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3********,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1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向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8年5月至8月期间,在本县伍市镇居委会5组租赁了该组村民朱某某的彩钢车间,用于堆放和拆解废电瓶。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多次在汨罗市**镇同力循环废品交易市场购买废电瓶,并在该彩钢车间对废电瓶进行拆解。被告人向某某将拆解出来的废塑料卖给了李某某,将拆解出来的废铅片就地堆放在彩钢车间内,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向某某所拆解出来的废铅片被依法扣押,经称重被扣押的废铅片共计31.3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废铅片照片;

2.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平江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朱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图;

6.被告人向某某指认废铅片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综合全案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和庭审情节,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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