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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于住苏州市相城区**家园**幢**(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号)。被告人向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酒后与女友发生争执,后至苏州市相城区**家园**期地下车库,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砸坏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EG****奔驰牌轿车后挡风玻璃。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0296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毁汽车、车钥匙(均系照片);

2.维修发票、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丽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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