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64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3199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1时48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商场对面路边,碰撞到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一辆粤Z****港号牌奔驰S500小汽车的左侧尾部,赵某某遂喊停向某某,向某某听后掉头撞向奔驰车车头右侧,赵某某为防止向某某逃跑便将向某某的电动车钥匙拔下并拨打电话报警,向某某趁机钻进赵某某车内驾驶室,赵某某见状多次拉扯向某某想将其拉出驾驶室,但向某某情绪激动不肯离开驾驶室,后向某某在驾驶室用手掰断了方向盘旁的雨刮拨片、档位拨片、定速巡航拨片并丢弃在路边,赵某某与向某某拉扯几次后,最终将其拉下车,并立即锁上车门,被告人向某某开车门无果后,遂用手将该车右后倒视镜掰断,然后走到车头位置,用手将车头标志掰折,最后爬上赵某某的汽车车头盖坐着不愿下来,直到公安机关到场后将其控制。经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奔驰牌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85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59.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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