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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3********,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经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取保候审,当日建始县公安局将其释放。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4日、自2020年5月27日至6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向某甲与被害人向某乙因房屋及母亲的赡养事宜发生纠纷,向某乙将两间房屋(该房屋由向某甲出资建设,确权登记在向某乙名下)的两扇窗户玻璃及一道房门砸毁,引发向某甲不满。当晚21时许,向某甲产生将向某乙杀死之心,见向某乙进入田某乙家猪圈,遂持一把杀猪刀前往田某乙家猪圈欲将向某乙杀死,向某甲进入猪圈内发现向某乙、田某乙二人均在场。田某乙见向某甲持刀遂上前拦截,拉扯中田某乙左侧胸部被向某甲手中刀具刺伤,后田某乙与向某乙二人合力将向某甲控制住并报警。

案发后,被害人向某乙对被告人向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申请书、谅解书、诊断证明书、向某甲病例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丙、田某乙、樊某某、向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5.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采用持刀砍杀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  辉

检察官助理:李贵星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联系电话:1997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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