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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某某**乡**村**组,现住宣某某**乡**村**小区**栋**室。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1年4月3日,被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随身携带一把弯刀、一把水果刀,饮酒后,于当日15时许,来到宣某某**镇**路**号门面前陈某某摊位处,持弯刀从背后将坐在此处卖肉的李某某颈前部割伤致李某某颈前部、左手等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向某某患有“酒精依赖综合症”,案发期间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对该涉嫌故意杀人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弯刀、水果刀;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宣法(1990)刑字第118号宣某某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991)鄂西中法刑二字第004号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夏某甲、夏某乙、汪某某、谢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鄂恩施南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634号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昌优抚医院鉴[2020] 精鉴字第61 号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7.视频资料光盘;8.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宣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弯刀、水果刀各一把。

4.视听资料光盘3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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