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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2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942****。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40分许,在兰州市红古区****股份有限公司一厂破碎车间内,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焦某某因工作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向某某用拳头在焦某某嘴部殴打三拳,致使焦某某嘴部受伤。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焦某某牙齿脱落三枚构成轻伤二级,牙齿缺损二枚构成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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