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1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24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彭水县**街道**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决)的纠集下,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决)在本市白某某石沙公路488号南侧路面,持木棍与事前因琐事跟黄某某发生过纠纷的劳某某等二人相互殴打,致劳某某受伤。经鉴定,劳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木棍;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向某某、同案人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聚众斗殴,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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