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9********,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在新丰县**镇****饭店厨房内,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龙某甲(向某某妻子)因离婚问题产生矛盾,向某某情绪失控,持菜刀砍龙某甲的后脖等部位,致龙某甲后脖受伤及右手四个手指被砍断,其后,向某某跑出厨房,在客房内的被害人龙某乙(龙某甲父亲)听到异响,也同时走出房间,二人相遇,向某某即持刀往龙某乙头部砍一刀,龙某乙往客房退去,向某某往龙某乙的后背、左手臂连挥两刀,并跟进客房继续追砍龙某乙,被在场人员潘某某等人阻挡,向某某持刀将潘某某砍伤。此时龙某甲走出厨房,坐在客房门口的地下,向某某追砍龙某乙未果,走出客房门时,对龙某甲头部再砍一刀,后持刀离开现场,往秀坑村方向逃跑。当晚2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拦车使人报警,主动投案,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经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龙某甲右手第2-5指不同程度离断致相应神经、肌腱断裂,愈后可能会造成右手第2-5指功能障碍,待其治疗终结6个月后,视情况进行复检及补充鉴定。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向某某能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卷宗贰册、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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