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65号
被告人向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本市高埗镇**村**电子厂的行政楼一楼办公室,因不满工厂辞退其而吵闹。工厂保安陈某某、林某某接到通知后赶到办公室处理。期间,被害人陈某某拉扯向某某衣服欲将向某某带离,向某某用手将陈某某推倒,陈某某摔倒时,右手撞在办公桌的桌角、左手撞在办公室的隔断玻璃上,导致双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后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林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