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向某某与易某甲协议离婚,后向某某多次要求复婚被拒。2020年2月16日22时许,向某某来到易某甲位于**镇**小区**大道**号**楼的租住屋门口,易某甲拒绝开门,向某某守在门口,直至17日凌晨2时左右,易某甲打开房门,向某某进来后未找到易某甲男友谭某某,并再次要求易某甲复婚遭拒,向某某便将易某甲按在沙发上殴打。谭某某从卧室出来与向某某扭打在一起,后向某某从厨房拖出煤气罐并点燃,谭某某见状躲进卧室,向某某把火调大对着卧室门烧,用椅子砸卧室的门,易某甲劝阻过程中被向某某持椅子砸伤腿部,在向某某将儿子、女儿送到杂物间的间隙,谭某某趁机跑下楼,后向某某从阳台跳下自杀,砸到张某某停靠在路边的白色现代牌越野车车头。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将火扑灭并联系医院对向某某进行救治。大火造成易某甲租住屋一卧室烧毁,该住宅楼周围有多栋居民楼,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案发后,向某某积极赔偿张某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对烧毁的王某某房屋进行整修,获得张某某和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身份信息、离婚证、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销货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甲、谭某某、易某乙、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才
检察官助理:李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联系电话:1527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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