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9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张某甲(另案处理)联系上了需要转移赃款的“大白菜”等人,就找张某乙(另案处理)商量从中赚钱。后张某甲、张某乙伙同被告人向某某、舒某某、殷某甲、殷某乙、宋某某、贺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广东省广州市、肇庆市等地使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从中获利。向某某提供其持有的银行卡用于收取赃款,并在银行ATM机将赃款提现,殷某甲、殷某乙、贺某某等人在银行ATM机将赃款提现,舒某某、殷某甲、殷某乙、宋某某、贺某某等人提供其持有的银行卡用于收取赃款。张某甲还联系了畅某某(另案处理),畅某某将办理的六套银行卡(四件套)卖给张某乙,张某乙将该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
2019年11月间,被害人梁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和被害人林某某、帅某某、孙某某、范某某、张某丙、倪某某、毛某某、马某某、韦某某在其他地区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合共被骗走人民币599900元。被告人向某某共参与转移赃款人民币108428元。
2020年8月6日11时许,民警在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夜市城附近抓获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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