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指定辩护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18号VIVO专卖店,以选购手机为由让被害人杨某某拿出一部在售vivo牌NEX3型手机交给其试用,后向某某趁杨某某未注意之机,拿着该部手机逃离现场。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晓莉
代理检察员: 肖艳丽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