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11998********,藏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路**号,拘留前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特殊情况,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5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向某甲因无资金修理其自行车,故在昌都市卡若区**入口处向被害人向某乙索要钱财,未果后殴打被害人向某乙,迫使被害人向某乙交出随身携带的15元现金,并向被害人向某乙索要1000元现金;后被害人向某乙因产生畏惧心理,私自在其母亲向某丙处拿出1000元现金,在昌都市卡若区**路**过道上交付于被告人向某甲;被告人向某甲收到1000元现金后,继续向被害人向某乙索要500元现金,被害人向某乙因畏惧心理私自在其母亲向某丙处拿出500元现金时,被其母亲向某丙发现;后被害人向某乙归家途经昌都市卡若区**附近时遇到被告人向某甲,因无法交付500元现金,被被告人向某甲殴打并抢走手中的50元现金;之后,上述情况被被害人向某乙母亲向某丙知晓,并报警。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向某甲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拘留证、逮捕证等;
2.被害人陈述:向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 强 博
书记员:四郎平措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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