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因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冉某甲有感情纠葛,冉某甲将向某某加入微信黑名单,向某某遂产生报复冉某甲的念头。2020年3月7日9时许,向某某到云阳县清水街道购买农药马拉·克百威,俗称“呋喃丹”。当晚23时许,向某某进入冉某甲家杂物间(开放式,无门),将一整包900克马拉·克百威全部倒入杂物间的泡菜坛子内。2020年3月8日早上,冉某甲的母亲肖某某发现泡菜颜色异常,未食用泡菜,随后报警。冉某甲家中有父亲冉某乙、母亲肖某某、妹妹冉某丙及两个侄子同住。

2020年3月13日,向某某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冉某乙、肖某某、冉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