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2月7日、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7日、自2020年3月12日至3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巴东县**路***号其家中开设赌场,并邀约王某某、董某某等人在赌场中参赌,参赌方式为以人民币200元为“底子”、人民币2万元“上板”的“封金花”。马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中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从中抽取高额利息。被告人向某某在赌场中抽水渔利,获利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清华
书记员:张 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湖北省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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