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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8********,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向某某通过“闲聊”、“吹牛”APP组建聊天群,然后通过微信聊天软件拉赌客加入自己在“吹牛”、“闲聊”APP软件上组建的群内,在群内向参赌人员售卖房卡的方式组织赌客利用“麻友圈2贵州捉鸡麻将”APP以打麻将方式赌博,赌客通过闲聊APP以发红包或转账的方式将房费发给向某某。自2019年4月至今向某某累计渔利人民币8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网络上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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