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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向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对方要求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农业银行旧宫支行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开办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支付结算。该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60余万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的涉案金额共计20余万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向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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