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679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430822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县,住金华市婺城区**街道**,工作单位:无。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向某甲多次无故酒后殴打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7日下午,在金华市婺城区**街道**公园,被告人向某甲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某。

2、2020年5月6日晚,在金华市婺城区**街道**小区**幢**号**超市门口,被告人向某甲随意殴打被害人陆某某。

3、2020年5月12日晚,在金华市婺城区**街道**小区**幢**号**楼室内,被告人向某甲无故持酒瓶砸向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脚趾被砸伤。

4、2020年6月20日晚,在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人力资源店内,被告人向某甲随意殴打被害人朱某某。

2020年6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向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以及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李某某、陶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检察官助理:钟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