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向某某和吸毒人员朱某乙、“才哥”(身份待查)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三人共同出资由向某某将钱微信转给外号为“旦妹几”的人(身份待查)购买毒品。当天下午“旦妹几”购得毒品后,“旦妹几”、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先后来到向某某家,在向某某家卧室内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吸完后,“旦妹几”离开了向某某家。当天下午17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向某某家中将其和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抓获,四人现场毒品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朱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艳程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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