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2017年3月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保定市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5日被保定市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保定市竞秀区太平洋洗浴中心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向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史某某、贾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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