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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某静,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3********,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张某某接到被告人向某某的电话后来到了向某某位于**医院宿舍的家中,在向某某家客厅旁的一房间内两人吸食了冰毒。后张某某的朋友汪某某来到向某某家中,向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三人轮流吸食冰毒。当时16时许,彭某某和申某某两人来到向某某的家中,向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申某某、汪某某五人轮流吸食冰毒。

向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在永顺县**镇**医院宿舍区中被永顺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向某某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瑞勇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湖南省永顺县**镇**医院宿舍的家中,联系方式:1787239****。

2.公安证据卷二册(内有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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