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11年3月10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8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向某某在双峰县体育馆附近**酒店开设**号房间,先后与张某某、龚某某、彭某某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8月17日晚上,被告人向某某在丰茂酒店8411房间内,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彭某某以及彭某某的一个朋友(身份待查)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肖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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