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园**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向某某在**小区**园**栋**室的家中邀约王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秦某某4人吃饭,后向某某出资200元、赵某某出资200元、王某某出资100元,由向某某、赵某某驾车在**镇**路大桥**广场向苏某某购买500元的冰毒和麻果,返回向某某家中,5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伙同王某某前往重庆市巫山县,由向某某出资5000元,王某某联系卖家购得冰毒2至3克、麻果5颗,其中部分毒品向某某、王某某自行吸食,向某某另将冰毒约1克、麻果2颗交由秦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秦某某将毒品贩卖获利2600元,向某某分得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清华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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