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1********,汉族,小学,阳新县**汽车服务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路**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0月3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向某某以阳新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湖北金信车贷业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签订购车分期合作协议,开展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由向某某提供客户资料、进行资信审查,为购车客户代办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等事务,湖北**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事务。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向某某为客户费某某(阳新县人)办理购车奥迪A4L汽车分期贷款中,伪造费某某收入证明作为担保,取得湖北**公司信任,由湖北**公司通过工商银行转入向某某个人账户22.5万元购车款。其间,向某某对湖北**公司谎称车辆发生事故在维修。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为客户王某某(阳新县人)办理大众全观汽车分期贷款中,伪造王某某收入证明作为担保,取得湖北**公司信任后,由湖北**公司通过工商银行转入向某某个人账户16.46万元购车款,事后被告人向某某对王某某谎称贷款批不下来,对湖北**公司谎称车辆正在订购之中,其间,向某某伪造购车发票一份出示给湖北金信,之后将伪造购车发票毁灭。

被告人向某某在与湖北**公司签订、履行购车分期付款合同过程中,共计骗取湖北**公司购车款38.96元,被告人向某某在案发前代费某某偿还车货款9期计67168元(含本息);代王某某偿还车贷款10期计54749元(含本息)。合计偿还车贷款(含本息)121917元,余款267683元被向某某非法占有后逃匿。

本案余款267683元已由湖北**公司代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通山县公安局调取湖北金信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证据清单、协助查询通知书及账户交易明细表、合作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工作收入证明、代偿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费某某、王某某、某某某、陈某甲、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湖北金信车贷业务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676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智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补充说明材料及放款还款明细表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