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向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虚构能帮助被害人郭某某便宜购买路虎汽车的事实,以缴纳定金、购置税、补足首付款、缴纳尾款的方式,在重庆市渝北区等地分别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万元、6.5万元、15万元、5万元,共计人民币31.5万元。向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被告人向某某于2018年8月1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向某某共退还郭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234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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