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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2****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2******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14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饮酒后驾驶鄂E****6号小型汽车,从本县龙舟坪镇朱津滩村行驶至龙舟坪镇龙舟大道县政务大楼门前路段时,被本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向某甲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家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组,联系电话:188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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