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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20528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Y的二轮摩托车前往**集镇办事,行驶至本县**镇**村**组(**线乡村道路)路段时,被本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民警对其提取血液送检。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家艳

检察官助理:刘琴凤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69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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