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里**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凌晨0时许,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7的白色风神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江汉区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青年路金盾大酒店门前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08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9.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2012)鄂江汉刑初字第00575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记录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及照片;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玖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817117****,1890862****(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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