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6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办**社区**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强制报废的鄂B*****二轮踏板摩托车,从大冶市**街办沿**大道往大冶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街办**门前路段时,与同向由纪某某驾驶的鄂A*****小车侧面相撞,导致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归案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抽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纪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视频监控;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在大冶市**街办**社区**小区**号**栋**单元**室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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