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8********,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段**号**栋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川A*****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武侯区芳草西二街莲花坊中餐馆门前路段出发,当行驶至本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20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向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99mg/100ml和99.7mg/100ml。另查明,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二O二O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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