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向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利川村出发,沿合阳大道、涪江二桥、南屏西路行驶至南津街菜市场。当日15时许,向某某继续驾驶该摩托车从南津街菜市场出发向望江楼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望江楼老食品厂路段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
被告人向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涉案车辆网上比对结果表、扣押发还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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