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荆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乡**村**组,现住地:荆州市荆州区**镇**街**号。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向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湘J****2蓝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遂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向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号牌为湘J****2蓝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向某某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现场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鄂沙市刑初字第00155号)、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向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涛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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