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4时39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9号“歌诗图”牌小型轿车,在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路段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南大队民警查获。公安人员提取其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向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按柳州市交警支队柳南大队的电话要求至该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乃青
检察官助理:龚 毅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其住处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54863****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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