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4********,土家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11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粤CS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香洲区三台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千鹤广场路段时,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中间后在驾驶室内睡觉,后被执勤民警到场将其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3mg/100 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少锋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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