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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2********,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3时21分,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湘UV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北环高速公路上行驶后,途经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出波园路西4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向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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