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零时15分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途经东莞市**镇**路**村委会路口路段时,与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11mg/100mL。事后,向某某已赔偿郑某某。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871****;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01999****。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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