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恩阳区登科办事处锦阳小区往泸溪河方向行驶,21时35分,行至巴恩大道(工业园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其血液样本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1个月15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醉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住恩阳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45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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