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召县黄洋南路左转进入现代北街滨河帝城南门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5/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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