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8********,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梁河县**派出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云N*****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梁河县**镇**路延长线**处被查获。经鉴定,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2.2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加海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梁河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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