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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明知肖某某、许某某等人在四会市**街道**酒店**楼**休闲会所内组织卖淫女卖淫,先后13次介绍嫖客至上述地点嫖宿,从肖某某处获取介绍提成1030元人民币,该款已被被告人向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9年11月5日1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区**街**网吧附近抓获被告人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3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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