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刑检刑诉〔2018〕210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7年6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0月18日退回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向某某通过互联网下载并转载“法轮功”信息,并利用其网名为“净莲”(帐号226811****)的腾讯QQ,在其QQ空间内通过发布“说说”的方式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标语、图片、视频。经济南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认定,以上QQ空间“说说”内容均为“法轮功”组织信息,其中传播视频长度649分11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18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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