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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向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层,住利川市**镇**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利川市**镇**执法大队工作人员,2019年10月,利川市**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执法局委托利川市**劳务公司按要求网上公开招聘劳务人员,要求招聘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刘某某因有犯罪前科不符合招聘条件,为了能继续在**执法局从事协管工作,便从网上下载《综合执法协管人员资格审查报名表》,并对同事陈某某盖有“利川市公安局**派出所”印文的报名表拍照,后持报名表找到利川市**镇“**新娘”摄影店老板即被告人向某甲,要求向某甲将陈某某报名表上“利川市公安局**派出所”的印文从电脑上粘贴到自己报名表“个人违法犯罪情况”一栏。向某甲通过“抠图”技术将“利川市公安局**派出所”印文PS到刘某某的报名表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综合执法协管人员资格审查报名表、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08)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牟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鉴[2019]455号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向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家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号,联系电话:153772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层,联系电话:1347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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