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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三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办公设备销售中心**,出生地山东省汶上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街**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向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大街**家园底商“**大图”复印店内,利用计算机图片处理软件,采用更改证件编号和有效期的方式伪造进京证13张,后通过手机微信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核查,上述13张进京证在系统内未显示有过办理记录,均系伪造。

二、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大街**家园底商“**大图”复印店内,利用计算机扫描余某某(已判决)提供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采用更改有效期后打印、塑封的方式,伪造编号为CP NO.********、CP NO.********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二张,以人民币9元的价格向余某某出售。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核查后认定,上述二张准运证均系伪造。

被告人向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在上述复印店内被民警抓获,后于同年9月25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进京证、准运证、手机照片、计算机主机等;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查询反馈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电脑数据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汪玫瑰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U盘2个。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待法院判决处理物品:计算机主机3台、铜版纸70张、塑封膜50张、微信收款码1张、iPhone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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