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传播性病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390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罚款;因卖淫于2020年9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9月29日晚在本市下城区世嘉君座**房间内,与嫖客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并收取嫖资人民币2 800元。

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志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电子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