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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利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区**巷**号**房等地,介绍邹某甲(女,32岁,贵州人)、张某某(女,23岁,广东人)等人卖淫,并以每次卖淫后收取介绍费。现查实经向某某介绍,2019年11月2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区**巷**号**房卖淫女邹某甲向嫖客邹某乙卖淫,2019年12月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大道**段**号出租屋卖淫女张某某向嫖客寇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微信交易聊天记录、嫖资交易转账记录、陌陌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信息、手机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3个。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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