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2********,土家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向某某驾驶鄂Q****8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随车载乘被害人叶某某,装载辣椒沿本县渔峡口镇板凳坳村六组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23时40分,行驶至岩湾(小地名)急弯陡坡路段,所驾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南侧边沿外,坠至90米坎下公路上,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当场死亡、向某某受伤、车辆、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家艳

检察官助理:刘琴凤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6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