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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8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电脑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彭某某、贺某某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出发驶往白市驿,行至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隆迪塑业公司路段时,从后方将沿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而后驾车离开现场。在同行人员彭某某、贺某某的提醒下,向某某等人步行返回现场,看到张某某受伤倒地。在向某某的要求下,三人步行离开现场并驾车继续驶离。其后在彭某某、贺某某的劝说下,三人再次返回现场。途中,向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称其正返回现场。回到现场后,向某某向公安人员称其系周围群众,后主动告知其系肇事司机。公安人员在金凤镇凤巢歌舞厅附近找到肇事车辆,并将向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l。经认定,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张某某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110接警单、病例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记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虹

检察官助理:石  磊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向金发现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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