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粤LG8****)搭载他人沿人民路由新圩往澳头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人民路中天彩虹城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曾某桥,造成被害人曾某桥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曾某桥经送往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9年10月14日出院,出院后于同年10月16日在家中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桥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外伤后迟发性硬膜下血肿导致功能障碍死亡;经检测,被告人向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6.73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31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辨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萍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