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辰溪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辰溪县**坳驶往辰溪县城方向。当日20时15分,向某某驾车途径湖南省辰溪县S250线23KM+950M处(沙坪村)路段时,因夜间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黄某甲在路边行走未避让,撞到行人黄某甲,造成黄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3日,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经鉴定,黄某甲因重度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颅脑损伤符合车祸中碰撞所致。经认定,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向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并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丧葬费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对其被告人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判处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凌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